今年无须“12万个税申报”

新个税法实施首期申报问题答疑。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何颖思)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发布答记者问,明确新个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其中明确,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事项办理纳税申报。此外,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自行更新,并告知扣缴单位更新。另外,为防止误操作,该中心建议扣缴单位使用客户端系统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额的计算后,将可扣除额数据导出备份,若后续因误操作重新生成了可扣除额,则可以通过重新导入前期备份数据恢复到前期计税状态。

Q 201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A 根据新个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事项办理纳税申报。对仍需要办理2018年度未尽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可以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

专扣信息修改后需告知扣缴单位

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下简称“专扣”)的纳税人,专扣信息变化了怎么办?

方法一

若专扣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自行更新,并告知扣缴义务人请其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方法二

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更新填报信息或通过模板导入进行更新。

@扣缴

单位

建议扣缴单位对可扣除额数据进行备份

按照规定,1月的税款在2月申报。但若1月的税款还没申报,纳税人在单位发工资后又填报了专扣信息,或者又修改了部分扣除信息,客户端下载后,会不会把2月要申报的1月收入及税款数据弄乱了呢?

如1月工资代扣税款已确定、税后工资已发放,扣缴单位切勿回到1月份申报表的填报界面再次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以免因下载了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申报表重新进行税款计算,从而与之前计算的扣缴税款不一致,影响2月份申报计税的准确性。建议扣缴单位对可扣除额数据进行备份,若后续因误操作重新生成了可扣除额,则可以通过重新导入前期备份数据恢复到前期计税状态。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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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10: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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