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养犬拟出新规!严管区养犬管理费每年500元

4月4日,《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征求意见稿在佛山市政府网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月4日下午,《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立法征求意见稿在佛山市政府网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中规定,我市城管执法部门为养犬主管部门,我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范围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只,并明确了现有已饲养的超出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和烈性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如何处理等问题,对一般管理区的养犬数量和种类则不作限制。

 据悉,为了深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促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提高立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定于今年5月15日9时至12时,在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4号西二楼会议室举行《条例》立法听证会。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请于2019年4月4日至4月12日申请报名,报名联系电话:0757-83366768。

现状

监管尚处空白 超六成市民认为管理好可以养犬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2018年6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29.6万只。而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2017年为8.2万人次。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63.0%,其他为猫鼠等。此外,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其中,2015年727宗,2016年1037宗,2017年1094宗。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53.3%)、犬只惊吓(45.0%)、噪音干扰(39.8%)、气味影响(26.5%)、犬只咬伤(15.8%)。

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

而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因此,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起草过程

《条例》征求意见稿历时一年完成

据了解,《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由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条例》分总则、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七章,总共有70条法规,近1万字。

 事实上,早在2018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佛山市司法局(原市法制局,机构改后并入新的司法局,下统称司法局)与公安、城管、农业、卫生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南京、徐州、杭州、广州、深圳、珠海学习调研养犬管理经验;在佛山市内也走访了禅城、南海、顺德三个区了解佛山市养犬管理工作现状。期间,调研组就养犬立法、管理模式、职责分工、制度建设、执法难点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交流。

2018年6月底,市司法局起草了调研报告。市政府于10月9日召开了市政府养犬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由市住建管理局(城管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养犬管理工作。11月初,《条例》纳入了《佛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法规计划建议》(建议稿),后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11月13日,市城管执法局、司法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成立了《条例》联合起草小组。

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经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几经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4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部分内容

确定城管为养犬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了公安、农业、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其中,城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处置流浪犬、指导建立养犬公约、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等活动;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饲养犬只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

同时,《条例》明确,建立由城管、公安、农业、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齐抓共管。并规定了镇(街道)政府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引导、督促文明养犬等。

严格管理区限养一只且禁养烈性犬

《条例》明确,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养犬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养犬严格管理区。

在养犬数量和种类方面,《条例》明确,严格管理区内个人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对烈性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另外,考虑到养犬人对饲养犬只的情感,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人性化理念,对于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数量的非禁养犬只,规定自本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但登记数量不得超过两只,且不得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养犬需登记 应当交纳管理费

《条例》规定,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未经登记的,不得养犬。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系统或者到住所地所在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设置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提出申请。

养犬人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只犬每年五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识别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已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次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犬只电子档案当年无投诉、举报记录的,次年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养犬行为规范  

噪音扰民不改 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留检场所、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

其中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用犬绳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携带犬只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牌等7种规定。同时,明确了禁止外出情形,以及禁止进入的区域。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了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近20种法律责任。其中,在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法律责任方面,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噪音扰民的法律责任方面,因饲养犬只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犬只伤人的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珠江时报记者 杨汉坤

来源:珠江时报 编辑: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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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2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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