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一商家无证经营保健食品,被处400多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018年10月17日,南海区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位于九江镇的某饮水机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经执法人员立案调查,该饮水机经营部当事人主要从事保健食品的销售,但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此外,此次涉案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共40451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超过了一万元。

对此,区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表示,该案件当事人的无证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区食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予以没收,同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即罚款4045100元。

漫画/李世鹏

■部门说法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无论是经营普通食品,还是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都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文:珠江时报记者 邓海莹 通讯员 马登宇

来源:珠江时报 编辑: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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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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