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存在误解或有失公平劳动者可请求撤销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简介

秦某为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机电公司”)员工,于2014年7月14日入职该公司,试用期为两个月,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310元。2014年7月18日,秦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机器受伤,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伤残等级不入级。

2015年1月3日,机电公司与秦某就发生工伤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简称“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签订后机电公司亦按照约定将赔偿协议项下的赔偿款支付给了秦某。在收到赔偿款后,秦某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后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秦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机电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合计四万余元。

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赔偿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协议。然而,双方均确认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于秦某伤残等级不入级的事实知晓,也是按照秦某伤残等级不入级的情况进行协商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在秦某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后,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秦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也即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的基本事实已经发生变化。而根据新的鉴定结论,秦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远远高于双方协议赔偿的金额,在此情况下,秦某以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应予得到支持,二审法院遂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文/珠江时报记者 林一峰 通讯员 罗旎旎

律师点评

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本案中,在秦某再次申请鉴定前,秦某与机电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保护。但本案中秦某再次鉴定的结论为伤残等级十级,属于签订赔偿协议后出现的新情况,因而导致赔偿协议被撤销。

管理建议

员工发生工伤后,建议用人单位积极与员工协商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相关事宜。协商过程中,需要根据员工的伤情,合理确定赔偿项目以及赔偿金额,要注意公允性。若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要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按照约定支付协议项下的赔偿款,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留存。

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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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09: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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