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岁少年护母致人重伤 法援助力获不起诉结果
母亲被打,你能冷眼旁观吗?看到有人在店里闹事,且对母亲拳脚相向,17岁的小陈(化名)为保护母亲持刀砍伤对方。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护母引起的防卫过当案件,在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茵瑜法理情交融的辩护努力下,案件最终取得了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结果。
被告小陈的父母早年离异,多年来,母亲李某(化名)靠着开生活超市将小陈拉扯大。期间,被害人吴某(化名)多次到超市白吃白拿、无理取闹。2021年8月18日,吴某又来到超市闹事,争吵期间频频恐吓、殴打李某,甚至掐住李某的脖子。
见此情形,忍无可忍的小陈持刀刺向吴某,事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经鉴定,吴某伤情已达重伤。随后,小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鉴于小陈是未成年人,南海区法援处指派郑茵瑜为其提供辩护。郑茵瑜仔细查阅案卷,会见小陈及李某,分析认为小陈虽然存在伤害吴某的客观行为,但是事出有因,“会见时,小陈自述当日实在是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怒火攻心,丧失理智,才会犯罪。”
由于吴某存在过错在先,激化了事件的潜在矛盾,小陈护母在后,但所作行为程度明显过当。“经过分析,我决定为小陈做罪轻辩护,并主动就本案情节积极与检察官协商,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郑茵瑜发表辩护意见主要包括:小陈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应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教育矫正的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本案的难点有两个:检察院是否愿意给未成年人一个机会、被害人是否愿意作出谅解。郑茵瑜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与检察官多次洽商,检察官反馈称:若可取得吴某的谅解书,检察官也愿意为犯罪嫌疑人小陈争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随后的调解阶段,她一直积极做通被害人与嫌疑人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和解,帮助小陈取得了吴某出具的谅解书。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小陈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考验期期间,小陈表现良好,最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说法
法律的尺度体现在法理与情理的平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护母引起的防卫过当案件,被害人伤情被认定为重伤,但考虑种种特殊因素,律师积极沟通终于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结果,这对教育犯罪嫌疑人后半生具有意义,对弘扬传统美德也有一定的正向作用。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杨慧 通讯员 南司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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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江时报 编辑: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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